8月2日剛好是徐州趙某學兩周年忌日。上午10點,寶馬不當趙某學家人包括兩個孩子,致死最終肇事帶著昨天從法院拿到的傷案審判釋疑司機判決書來到墳前祭奠,以告慰她的決書亡魂。
判決書顯示,為何2023年8月2日19時10分,認定41歲的操作馬某男駕駛一輛綠色寶馬MINI汽車,為搶燈加速從徐州市和平路左轉進入蘇堤路,徐州向南行駛幾十米后,寶馬不當減速靠邊駛入非機動車道。致死最終肇事數秒后,傷案審判釋疑司機該車刮蹭路牙石,決書后開始加速,為何前后碰撞5輛電動自行車,認定直至撞上路口安全島上的信號燈路桿,才停下來。事故致當時乘坐同事電動車、未戴頭盔的趙某學死亡,歿年45歲。
事發現場。
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上述事故致1死7傷。經司法鑒定,傷者中??重傷、三?輕傷、??輕微傷。兩名重傷者系未成年人,是一對姐弟,分別11歲、8歲。
馬某男供述稱,案發時,自己腦袋突然“嗡”的一聲,喪失了意識。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馬某男為搶燈超速通行,左轉后未有效制動停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等違法駕駛行為,是事故發生不可忽視的客觀前提;馬某男在完全失去意識之前,有足夠時間剎停車輛,其駕駛措施處置不當,是事故發生的現實因素;僅就事故碰撞發生時意識情況的鑒定意見去判斷、推論馬某男全部過程中都存在意識喪失或意識障礙的情形,顯然是錯誤的片面認知。
最終,法院以馬某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趙某學家人告訴澎湃新聞,尚不清楚馬某男是否上訴。他們滿意法院的判決,但從情感上講,“兩年八個月的刑期,并不能撫平對我們全家造成的創傷”。
事發現場,肇事女子趴在駕駛室中控上。
關鍵證人未出庭
判決書顯示,2023年8月3日,案發次日,馬某男被刑拘。
2023年8月8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接受徐州泉山交警大隊的委托,對馬某男“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
2024年1月16日,在超期100天的情況下(編者注:規定時間為最長不得超過60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稱,經精神檢查,“未發現馬某男精神異常表現”。不過,經現有材料綜合分析,馬某男案發時處于意識喪失狀態,辨認、控制能力喪失,評定為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次日,馬某男被釋放。
澎湃新聞查詢到,司法鑒定技術規范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規定,進行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兩個要件:醫學要件和法學要件。醫學要件為存在某種精神障礙(又稱精神疾病);法學要件為該精神障礙是否影響其危害行為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及影響程度。
前述鑒定意見引發死傷者家屬質疑,經申請重新鑒定。
2024年6月11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出鑒定意見:據目前材料,不排除馬某男案發時存在意識障礙。鑒定意見明確表示:馬某男不能構成精神疾病之診斷,不宜對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
21天后的2024年7月2日,馬某男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這意味著其再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4年12月13日,徐州市泉州區檢察院指控馬某男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2025年4月1日,泉州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7月28日,法院作出對馬某男依法逮捕的決定。7月31日,法院判決馬某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馬某男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操作不當,未能確保安全駕駛”,負全部責任。
判決書顯示,馬某男既往無精神科就診史,無重大軀體疾病史。
馬某男自述,疫情期間曾在小區跳繩時暈倒,當時未就醫,第二年做了普通體檢,未見異常。有鄰居作證目睹此事,“大約1分鐘后”她自己站起來了。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該證人的妻子曾和馬某男母親是同事,其向澎湃新聞表示,以人格保證“丈夫說的是真的”。
此外,馬某男還稱有三四年偏頭痛史。判決書顯示,其服用過止痛藥物。
不過,警方、鑒定機構曾對馬某男做了多次腦部CT、腦電圖等,均正常。
該案中,前述兩次司法鑒定至關重要。
無論第一次鑒定“馬某男案發時處于意識喪失狀態,辨認、控制能力喪失”,還是第二次鑒定“不排除馬某男案發時存在意識障礙”,其依據的重要材料都是馬某男車輛靠邊時,差點被擠到的電動車駕駛員張某的證言。張某稱,看到馬某男額頭趴在方向盤中間位置,“雙手重疊墊在額頭和方向盤中間”。
趙某學家人稱,張某是警方案發多天后找到的。對此,他們一直不認可張某的證言。“如果張某所述真實,踩著剎車的馬某男已失去意識,后面為何會踩油門?”
判決書顯示,寶馬汽車公司提供數據解析后顯示,事故發生前1秒至0.5秒,方向盤由轉角6°變化為-16°(0°為?向盤處于中間位置直線?駛)。加速踏板開度由37%變化?54%(0%為未踩踏),處于加速?駛狀態;事故發?時0.0秒加速踏板開度為33%,?速升?50km/h。
另有司法鑒定顯示,車輛撞擊第一輛電動車前平均行駛速度為52km/h,撞擊第二輛電動車前平均行駛速度為64km/h。
判決書顯示,兩次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均到庭參加庭審,但前述關鍵證人張某則并未到庭。
為尋求真相,趙某學82歲的父親經現場測量后,手繪了事故圖。
法院認定被告人“操作不當”
判決書顯示,法院指出,據兩次鑒定意見,雖然不能完全排除事故發生時馬某男存在意識障礙的可能,但如果僅局限于此,就否定馬某男的主觀罪過,認定為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則屬于從單一視角思考,個別證據出發,這種認識割裂了案件事實情節之間存在的相互聯系,機械地認定案件事實,導致觀點不當。
法院從多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從案件發生的過程,法院指出,馬某男為搶燈超速通行,左轉后繼續超速(限速30km/h)進入蘇堤路,未有效制動停車,后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致發生事故。這些交通違法駕駛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不可忽視的客觀前提。
法院指出,從涉案人個人情況分析,作為有20多年駕齡的司機,馬某男明知身體發生影響安全駕駛的病患情形后,操作不當,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動停車,繼而發生車輛失控加速行駛連續沖撞,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關鍵因素。
判決書顯示,有專門知識的人耿某某出庭指出,臨床上存在查不到基礎病的昏厥狀態,叫血管性暈厥。女性在生理期跳繩、開車期間突然加速等均可能引發。患者在暈厥前的先兆癥狀時,通常意識比較清楚,控制能力正常,多數有六至七秒的反應時間。
肇事女子下車時穿的是白色無跟鞋。
法院指出,從事故發生的時間節點分析,馬某男左轉后感覺身體不適,就有剎車動作。從剎車燈亮至剎車燈熄滅有8秒時間。根據偵查實驗,同款車在道路情況、天氣狀況基本相同時,51km/h剎停時間為1至2秒,剎停距離為10.6秒。因此,馬某男在完全失去意識之前,有足夠的時間剎停車輛,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但因其駕駛措施處置不當,未在有效時間內采取安全駕駛的處置措施,是事故發生的現實因素。
法院強調,交通監控視頻顯示,案涉車輛剎車燈持續亮起時長為8秒鐘,馬某男存在單手掌握方向盤、坐姿端正等表現,證明馬某男在事故發生前的關鍵臨近階段,對車輛仍保持主動的控制意識和操作能力,其駕駛行為具有自主性。“僅就事故碰撞發生時意識情況的鑒定意見去判斷、推論其全部行為過程中都存在意識喪失或意識障礙的情形,顯然是錯誤的片面認知”。
判決書還指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馬某男在事故發生后下車時腳穿拖鞋,盡管其供述“駕駛前將右腳所穿拖鞋更換為車內平底鞋,事故發生后下車前將右腳平底鞋更換為拖鞋”,但其在駕駛過程中左腳仍穿拖鞋,亦違反交通安全法規。事故發生后,馬某男急于聯系朋友說明事故情況,卻未在第一時間積極報警和撥打急救電話,沒有履行救助義務。“凡此等等,都屬于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表現。”判決書說。
8月1日,拿到判決書后,趙某學家人告訴澎湃新聞,因馬某男認罪態度差,他們曾出具不予諒解書,要求重判馬某男,尚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他們會根據馬某男是否上訴,考慮下一步如何做。
趙某學家人介紹,聽法官說,目前尚不清楚馬某男是否上訴。
責任編輯:李曦_NN2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