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劉浩)近日,章的造上消費者李先生向上海市長寧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反映稱,健身其在一家健身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4年的合同海市健身合同,使用了3年后被告知合同到期,系偽效無法繼續使用。長寧超李先生拿出帶有公章的區消權限補充合同證明“3年合同期滿后,公司再贈送一年”,保委但該公司表示當時的代理銷售人員已經離職,消費者的依法合同無效。對此,章的造上長寧區消保委指出,健身銷售表現出了具有代理權的合同海市“外觀”,補充合同是系偽效有效的。
據了解,長寧超李先生于2021年和某健身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為3年的區消權限會籍合同,另外一份是敲有公司印章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內容是在3年合同期滿后,公司再贈送一年。然而該公司稱,補充合同并不是公司正規的合同,是偽造的,所以拒絕履行補充合同。
長寧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這份補充合同是銷售人員親自提供給消費者的,合同的抬頭和圖章都為該公司,消費者無法辨認出合同的真偽,公司應該承認這份合同。該公司表示,當時的銷售人員已經離職,無法說明這份補充合同的由來,鑒于維護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請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最終雙方意見不一致,無法調解。
長寧區消保委指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第二份補充合同的效力問題。
首先,經營者主張補充合同是偽造的,并非正規合同,但是該企業并未提供更進一步的說明或者出具相關憑證,也沒有解釋這份合同究竟是哪里“造假”了?簡單的一句“合同是偽造的”,恐怕無法說服消費者。
其次,即便合同是偽造的,但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即銷售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讓李先生相信其可以代表公司簽訂補充合同,那么產生的法律后果要由公司承擔,法律術語稱之為表見代理。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1)存在代理權的外觀;(2)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
結合案例,長寧區消保委分析認為,銷售表現出了具有代理權的“外觀”。銷售人員在門店持有格式合同和公司公章,足以讓李先生相信這份補充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費者對銷售人員偽造合同一事并不知情,對合同和公章的真實性沒有實質審查義務,更沒辦法辨別真偽。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對于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爭議的,公司(被代理人)一方有舉證責任。而本案經營者并未就此爭議舉證。
綜上,在經營者未提供進一步證明的前提下,長寧區消保委認為這份補充合同是有效的,該公司要為離職員工的行為“買單”。長寧區消保委表示,該案例從側面反映出健身行業的亂象,建議企業要加強管理,切實站在消費者的立場,給出合理的方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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