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草臺班子部分煤礦企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解決局答界面主要表現在:安全技術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不足,煤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專業能力不強、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等方面。問題”2025年8月13日,新版新聞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舉行新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新《規程》)專題新聞發布會煤礦安全監察司副司長朱林回答界面新聞提問時表示。安全安監
煤礦作為傳統高危領域,規程國歷來是制定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近年來,措施在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礦山通報和相關文件中,都提到當前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草臺班子“草臺班子問題,而此次修訂的解決局答界面規程致力于解決上述問題
切實提高煤礦安全生產能力水平,朱林指出,煤礦煤礦新《規程》區分“煤礦企業”和“煤礦”,企業要求煤礦企業必須配備技術負責人,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技術管理體系;煤礦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五職礦長”,不同災害類型的煤礦還應當分別配備相應的副總工程師。
此外,強化機構設置。“新《規程》規定煤礦企業必須考慮煤礦的災害類型、災害程度、生產能力等因素,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同時,為發揮災害防治機構的作用,要求煤礦除了設置專門機構負責安全生產外,還應當根據災害類型設立相應的專門防治機構。”朱林說。
強化專業人員的配備方面,朱林指出,新《規程》新增各類主要災害防治機構的人員數量和學歷等方面的規定,明確新任職的災害防治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最后,強化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為保證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此次修訂增加了一些需要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煤礦總工程師審批的事項,比如,關于沖擊地壓危險性評價,區域評價需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局部評價需經煤礦總工程師審批。”朱林表示。
此前在8月4日,新《規程》以應急管理部第17號令形式向社會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自1951年9月首次頒布以來,《煤礦安全規程》先后經歷9次全面修訂和6次部分修改。新版《煤礦安全規程》共6編,34章,777條。與上版相比,新版新增56條,實質性修改353條,是一次全面、系統修訂,也可以說是最徹底的一次修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周德昶表示。
周德昶指出,《煤礦安全規程》作為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煤炭行業具有極高的權威性,在煤礦安全生產領域居于主體規章地位,是規范煤礦安全生產行為的基本準繩,也是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的主要依據。
界面新聞注意到,與上一版本(2022年應急管理部第8號令)相比,新《規程》在第三編“井工煤礦”部分增設了“設計及井巷布置”專章。
新《規程強化設計前災害評估。朱林表示,規程明確礦井在設計前必須完成井田范圍內水、火、瓦斯、頂板、沖擊地壓、粉塵、熱害等災害的評估工作,并對需要評估的具體內容作出規定。此外,規程規定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強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以及防水(砂)煤巖柱中
“目的就是在設計階段就要樹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最大程度上平衡安全與效率的關系,減少因為設計和井巷布置的不科學、不合理導致的先天性、系統性的安全風險。”朱林說。
此外,談及新《規程》的修訂亮點,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副司長黃體偉指出,本次《規程》修訂務求“實用、管用、好用、能用”,《規程》的主要創新點和亮點可以概括為“實、準、放、清、智”五個字。
其中,黃體偉介紹,“實”指《規程》修訂基于現場實踐經驗,比如,關于減少井下瓦檢員的問題,行業內已經呼吁多年,隨著煤礦安全監控技術的成熟和完善,結合巡檢機器人的不斷發展,目前已經到了“放”的時候,為此,本次《規程》修訂,大幅減少了井下瓦檢員的數量和檢查頻次的要求。
此外,重大災害防治是推進礦山安全向事前預防轉型的有效途徑界面新聞注意到,新《規程》在嚴格重大災害防治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
新《規程》嚴格災害等級鑒定。安全基礎司司長辛廣龍指出,規程將瓦斯等級、沖擊地壓和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露天煤礦滑坡危險性等煤礦災害等級鑒定納入了安全檢測、檢驗范圍,同時要求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此外,新《規程》還嚴格瓦斯防治。“規程更加突出瓦斯超前治理、區域治理、地面治理,規定開采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后建,首采區內瓦斯壓力大于3MPa的煤層,必須進行地面鉆井預抽,只有將瓦斯壓力降至2MPa以下后,方可開工建設;同時明確,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制。辛廣龍說。(張旭 劉海川)
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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