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藏寶罐江蘇句容一男子受短視頻影響,獲刑在野外“探寶”挖到了一個古代陶罐,野外內含39件首飾,挖到違法均為宋、兩男元時期的明知賣銀鎏金簪飾,其中多件經鑒定為文物,仍倒通過中間人介紹轉賣、藏寶罐非法獲利20萬元。獲刑
近日,野外江蘇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挖到違法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兩男緩刑四年。明知賣
2023年,仍倒劉某某每天都拿著金屬探測儀到周邊荒地探尋,藏寶罐最終在南京市一處濕地公園內挖掘出一只陶罐,里面藏有若干銀鎏金簪飾。
劉某某明知這些簪飾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卻鋌而走險找到在古玩市場認識的“掮客”沈某某,隨后2人以2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39件首飾打包出售,事后劉某某給了沈某某1.88萬元的好處費。
2024年2月,句容市公安局根據相關線索將劉某某查獲歸案,沈某某隨后主動投案,涉案文物被悉數追回,隨后句容市人民檢察院對2人進行公訴。經專家鑒定,這些文物出自宋元時期,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句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冒李冀:本案涉案文物中有4件國家二級文物,6件國家三級文物,其余一般文物29件。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積極主動退出贓款,我們在向法院起訴時建議量刑為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作為中間人,根據涉案情節對其建議量刑為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隨著收藏熱的興起,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倒賣三級以上文物的,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句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冒李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地下、內水、領海一切遺留的文物均歸國家所有。廣大公民在野外挖到文物或者知道身邊有人進行文物非法交易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揭發。